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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妨害公务案)_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柏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西安区**一区**室。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6日、10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1时30分许,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接到报警人柏某某的报警称:在牡丹江市东安区**办公室要自杀。江南分局治安三大队值班民警张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柏某某坐在二楼**室窗户外侧要跳楼,三人趁其不备将柏某某解救回屋内,在此过程中柏某某不停厮打民警,且柏某某欲再次冲上窗台开窗跳楼,民警对其阻拦,柏某某对民警进行撕扯和推搡。因柏某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阻碍执行职务,民警依法将柏某某口头传唤至江南分局办案区配合调查。在江南分局办案区内,柏某某不顾民警口头警告,不遵守办案区规定,反复冲闯办案区,在民警张某某、于某某依法对柏某某使用手铐约束的过程中,柏某某辱骂、威胁民警,并用手铐甩打致于某某头皮裂伤、张某某右腕部损伤。经牡丹江市法医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于某某头皮裂伤、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张某某右腕部损伤及腰部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铐照片、于某某伤情照片等;

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赵某某自述材料、张某某自述材料、于某某自述材料、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出警情况说明、张某某病程记录、于某某住院病历、于某某门诊病历、张某某门诊病历、社会危险性证明、人民警察证、相关法律法规等

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案发现场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办案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冬冬

2019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

2.​ 公安卷宗及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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