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柏某某,性别:**,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61982********,**族,**文化,个人经营,住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柏某某酒后入住本市普陀区真北路2167号鸿海温斯顿酒店。至次日凌晨1时许,因其外出未携带房卡,遂被困于酒店电梯及楼层内。后其出电梯至酒店一楼大堂吧台,将酒店吧台内的证件扫描仪砸向酒店工作人员,致扫描仪损坏。经价格认定,涉案扫描仪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4300元。
案发后, 被告人柏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鸿海温斯顿酒店经理。2020年11月14日凌晨,工作人员称有一醉酒男子因没带房卡被困电梯,后在前台砸了酒店的身份验证一体机的事实。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鸿海温斯顿酒店员工。2020年11月14日凌晨,其在酒店前台值班,一男子从酒店电梯冲到前台,砸坏酒店身份验证一体机的事实。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鸿海温斯顿酒店员工。2020年11月14日凌晨,其在酒店2楼值班,其看到一名醉酒男子与前台员工争吵,放置在前台的身份验证一体机被摔在地上的事实。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证明涉案一体机直接损失人民币4300元。
5.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案发过程。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柏某某因本案受到行政处罚十日的行政处罚。
7.收条、转账记录、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柏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事实。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报警记录单,证明被告人柏某某的身份和到案情况。
9. 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11月13日晚,其酒后和同事入住本市普陀区真北路2167号鸿海温斯顿酒店。至次日凌晨1时许,因其外出未携带房卡,遂被困于酒店电梯及楼层内。后其出电梯至酒店一楼大堂吧台,将酒店吧台内的证件扫描仪砸向酒店工作人员,致扫描仪损坏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随意砸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熹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5074****。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援律师周建华,1391796****。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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