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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02年11月11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柏某某因参与竞选**村村主任一职,对同为候选人的姚某乙心怀不满,其持菜刀在村内对姚某乙进行辱骂,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柏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姚某乙陈述,证人赵某某、姚某甲、孙某某4人证言,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苗娟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5469****。

2.刑事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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