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柏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现住原籍。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1月1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柏某某与林某甲(已判决)、钟某某(已判决)、罗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昌江县**镇***路***酒店路段聊天玩耍,随后林某甲在路边上看到被害人林某乙和几个朋友骑电动车从面前经过,林某甲认出林某乙的一个驾驶电动车朋友是之前参与过偷其电动车的人,随后林某甲就冲过去将被害人林某乙从车后座上拉摔倒在地上,林某乙被拉摔后就起身往马路中间的隔离带跑,林某甲追打着林某乙,随后柏某某与在场的林某甲、罗某某、钟某某及孙某某等人一起冲过去追打林某乙,柏某某、林某甲、罗某某等人对林某乙拳打脚踢几分钟后,林某乙站起身往***酒店公路边跑,柏某某、林某甲、罗某某等人全部追过去,当柏某某、钟某某、林某甲、罗某某等人追到***酒店公路边绿化带处,又再一次对林某乙进行殴打,林某乙被林某甲等人打摔倒在绿化带内。钟某某将林某乙拉到***酒店的大厅里,钟某某看到其朋友郭某某正在***酒店的大厅里,郭某某对钟某某说林某乙是其女友的弟弟,不要打他。钟某某让郭某某不要多管闲事。此时在场的柏某某、林某甲、钟某某、林某甲、罗某某等人一同冲拉扯、殴打郭某某。
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被害人林某乙和郭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林某乙左耳后乳突区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左侧枕部头皮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右侧额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右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左前臂、左侧肩胛区、右侧背部、右侧肩关节背侧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左手小指指背擦伤,不构成轻微伤。2.郭某某右侧额部挫伤、右侧眉弓外侧与右眼外眦处擦伤,均评定为轻微伤;郭某某右上臂下段背侧、右肘关节背侧、左侧肩背部、右侧肩背部、右侧背部擦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
谅解书及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郭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林某甲、罗某某、钟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纲云
书 记 员 尹江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押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和证据目录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