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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绰号:某甲、某乙,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2********,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和住址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柏某某伙同其妻子姜某甲(已判决)在宁远县鲤溪镇柏万城村一砖厂的小卖部内开设赌场,以“大吃小”的方式吸引周边人赌博,每天赌客20至30人不等。被告人柏某某安排姜某乙(已判决)发牌并抽取“水子钱”,赌场运营期间,被告人柏某某夫妇通过抽“水子钱”的方式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柏某某主动到宁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丙等人的证言;3.指认笔录:被告人柏某某的指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柏某某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夏瑜

检察官助理:邓小萱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册、电子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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