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柏某某,绰号“小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柏某某曾因敲诈勒索,于2007年10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1年10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于2013年6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伍佰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9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代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12月3日至6日,在本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幢**室内以“斗牛”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安排闻某某(已判决)负责抽头,安排戴某某(已判决)负责赌档管理并保管抽头资金,安排王某某(已判决)负责赌档管理并代发工资,安排翁某某(已判决)负责开门,安排被告人柏某某及朱某某(已判决)负责望风,先后4次组织何某某、李某甲、葛某某、杨某某等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共计15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代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在本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内以“斗牛”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安排闻某某负责抽头,安排戴某某负责赌档管理并保管抽头资金,安排王某某负责赌档管理并代发工资,安排翁某某负责开门,安排被告人柏某某及朱某某负责望风,组织杨某某、李某乙、何某某等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元。
2.代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在本市钟楼区**花园**幢**室、**幢**单元**室内以“斗牛”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安排闻某某负责抽头,安排戴某某负责赌档管理并保管抽头资金,安排王某某负责赌档管理并代发工资,安排翁某某负责开门,安排被告人柏某某及朱某某负责望风,组织李某丙、杜某某、冯某某等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元。
3.代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在本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内以“斗牛”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安排闻某某负责抽头,安排戴某某负责赌档管理并保管抽头资金,安排王某某负责赌档管理并代发工资,安排翁某某负责开门,安排被告人柏某某及朱某某负责望风,组织李某甲、傅某某、何某某等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元。
4.代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在本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内以“斗牛”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安排戴某某负责赌档管理并保管抽头资金,安排王某某负责赌档管理并代发工资,安排翁某某负责开门,安排被告人柏某某及朱某某负责望风,组织王某甲、沙某某、陈某甲等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共缴获赌资人民币451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柏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杜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柏某某及同案犯代某某、戴某某、闻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柏某某及同案犯代某某、闻某某、戴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翁某某及证人杨某乙、陈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与代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柏某某与代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检察官助理:华焱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钟楼区**新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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