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334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县**乡**村**队**号,暂住在**镇**路**弄**号**室。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柏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016年及2017年期间,被告人柏某某伙同蔡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区**路**弄**小区、以及其本人伙同他人在**镇**路**弄**小区内,采用拉电闸、锁水箱、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业主接受装修房屋敲墙打洞服务,从而垄断小区的敲墙打洞业务,并在**小区敲墙过程中支付给蔡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6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柏某某伙同他人至本区**路**弄**号**室被害人徐某甲装修的房屋内,采用拉电闸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徐某甲接受装修房屋敲墙打洞服务,并收取人民币1,100元。
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柏某某伙同他人至本区**路**弄**号**室被害人徐某乙装修的房屋内,采用拉电闸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徐某乙接受装修房屋敲墙打洞服务,并收取人民币4,000元。
2017年7月某日,被害人陈某某迫于无奈,接受了将本区**路**弄**号**室装修的房屋及邻居徐某丙委托其装修的**路**弄**号**室房屋的敲墙打洞业务由被告人柏某某等人服务,并被收取了人民币12,000元。
2016年某日,被害人陆某某迫于无奈,接受了将本区**路**弄**号**室房屋装修的敲墙打洞业务由被告人柏某某等人服务,并被收取了人民币3,300元。
2011年9月,被害人黄某某迫于无奈,接受了将本区**路**弄**号**室房屋装修的敲墙打洞业务由被告人柏某某等人服务,并被收取了人民币4,000元。
2011年9月,被害人张某甲迫于无奈,接受了将本区**路**弄**号**室、**室房屋装修的敲墙打洞业务由被告人柏某某等人服务,并被收取了人民币7,000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柏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甲、沈某某、徐某乙、张某乙、陈某某、陆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均系涉案小区业主,均遭被告人柏某某胁迫或无奈接受柏某某高价敲墙打洞服务,并支付给柏某某共计人民币31,400元的事实。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柏某某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垄断**小区内的敲墙打洞生意的事实。
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中旬,本区**镇**苑**号**室的装修遭到他人拉电闸锁水箱的事实。
4.同案犯蔡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柏某某在其帮助下以冒充物业实施拉电闸的手段垄断**小区内的敲墙打洞生意,其本人借此收受被告人柏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100元的事实。
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证实蔡某某收到柏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100元。
6.相关收据存根复印件,证实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柏某某收到徐某乙敲墙打洞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柏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柏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强迫他人接受高价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柏某某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玉兰
检察官助理:夏晨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_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