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被告人柏某某因本屯的老牛到自家的玉米地里祸害玉米秸秆而产生报复心理。遂于当日19时许,用一瓶粉红色老鼠药浸泡玉米棒子四十余穗,投放到新甸镇前进村虎头山屯东北方向去往东山的道上,和东南方向去往山沟地的道上。2019年12月9日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赶着自家的十头牛到本屯东山大包地放牛路过柏某某投放玉米棒的地点,其中一头母牛食入毒玉米棒后死亡(经价格认定母牛的价值17000元)。同日7时许,王某甲赶着被害人井某某家的八头牛到本屯东南方向的东沟开荒地放牛,路过柏某某投放玉米棒的地点时,其中一头母牛食入一棒毒玉米后死亡(经价格认定母牛的价值18040元)。经鉴定,柏某某投放的玉米棒子中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案后,柏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树义人民币20000元,赔偿被害人井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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