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柏某某,女,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路**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柏某某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明知高某某(另案处理)、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采砂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采沙,仍收购高某某、柴某某等人在抚松县沿江乡响水河子沙场采出的沙子,并销售至鹤大高速ZT08标段,涉案价值285677元,柏某某从中获利10余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柴某某、高某某、某某某、孙某某证言;
(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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