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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40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吸毒行为于2011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4年8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柏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秘宴餐厅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男,40岁,河南省人)发生纠纷,后将被害人打伤,致其左眼睑软组织损伤,并造成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柏某某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被告人柏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取保候审在京(联系方式:13436******);

2.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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