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柏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某镇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8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某镇某村,被告人柏某甲因为其家的惠比特犬跑出家门,咬死杨某某家四只鸡,后被被害人柏某乙打死一事,对柏某乙拳打脚踢,致其胳膊、胸腹部等多部位受伤。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柏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军
检察官助理:樊华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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