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汉族,生于1997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2231997********,甘肃省民乐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民乐县**乡**村**组,务工人员。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柏某某看见“制作证件”的小广告后,通过微信与其取得联系,后支付1000元购买伪造驾驶证一套。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柏某某驾驶甘GR****号棕色奇瑞牌小轿车行驶至瓜州县渊泉镇尚城华庭小区附近路段遇查时,向民警出示伪造驾驶证被当场查获。经查询,该驾驶证系伪造身份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涉案物品扣押及指认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关于查询柏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无驾驶资格及所持驾驶证为伪造驾驶证的事实;
2.物证驾驶证一个,证实涉案物证情况;
3.被告人柏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买卖身份证件并使用被查获的经过和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志伟
2020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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