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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柏**,男性,1990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005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竹基镇永安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柏**伙同柏*能(另案处理)、柏*先(另案处理)驾驶云D9V***号号面包车从云南省师宗县窜至云南省罗平县双沟烟草小区南侧路边,将北京松果公司罗平分公司一辆黄色松果牌共享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丁**陈述;2.被告人柏**及柏*能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4.价格认定结论书;5.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柏**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柏**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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