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柏道平,男性,1993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3062013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旧城镇旧城办事处花秋湾村民小组16号,曾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道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柏道平与赵才雄(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来到本市官渡区小板桥彼岸小区张玉涛经营的滇客隆超市内,由赵才雄放风,柏道平从柜台内将两瓶茅台酒取出后放入背包内,两人得手后逃走。经鉴定,被盗两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59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道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道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柏道平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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