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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盗窃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19〕1425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6********,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都格乡XX村XX组,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8时29分许,被告人柏某某窜至安顺市西街乐购城1栋内,在楼内徘徊20余分钟后进入2407号被害人董某家中意图实施盗窃,被在家中休息的被害人董某当场发现,柏某某自称找人随后趁董某换衣服时离开董某家。被害人董某到监控室查看监控时发现柏某某,将柏某某抓住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3.柏某某的辨认笔录、人身检查记录书4.乐购城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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