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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2018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2019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2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柏某某在五常市东方海悦水疗会馆三楼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男,23岁)熟睡之际,将张某某的苹果8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099.5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柏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返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3.证人罗某某、郭某某、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有同类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已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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