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村**组**号,现住仙桃市**南路西**巷**小区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柏某某在租住于房东肖某某位于仙桃市**南路西**巷**小区旁的出租屋502室期间,先后四次利用502室的房门钥匙套开邻居杜某某501室的房门,入户实施盗窃四起,共计盗窃2010元现金和一个价值4945元的黄金手镯。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柏某某进入501室房间内,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2、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柏某某进入501室房间内,盗走杜某某黑色单间包内的500元现金。
3、2019年9月底,被告人柏某某进入501室房间内,盗走杜某某黑色单肩包内的151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手镯(净重11.83克)。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4945元。
4、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柏某某进入501室房间内,将卧室的衣柜翻了一下后,又翻了床枕头旁边的首饰盒子,随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房屋出租合同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仙价认字[2019]第1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蓉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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