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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苑**幢**室)。2007年7月17日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柏某某在被害人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事先将自己微信与被害人邵某某微信上的亲属卡支付进行绑定,采用亲属卡支付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邵某某微信上的钱。

1、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柏某某在被害人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亲属卡支付的方式,以14次红包转账的方式窃得邵某某微信上的钱款2639元。

 2-4、2019年11月1日、2日、6日,被告人柏某某在被害人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亲属卡支付的方式,以14次红包转账的方式窃得邵某某微信上的钱款2150元。

综上,被告人柏某某四次盗窃,盗窃金额共计4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检察官助理:周佳丽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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