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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等四人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柏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0********,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2018年1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柏某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3月17日被高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4********,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2018年1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柏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3月17日被高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乙、柏某丙、易某某、柏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柏某乙、柏某丙、易某某、在没有经过食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销售假药。经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八卦消痛丹鹿骨蝮蛇软胶囊、冬虫草全蝎胶囊、筋痛舒乌蛇木瓜胶囊、筋骨消痛蠹虫鹿骨丸、痛博士冬虫草蝮蛇胶囊、冬虫草蝮蛇胶囊、百痛消冬虫草蝮蛇胶囊、阴阳舒筋丹鹿骨蝮蛇软胶囊等均按假药论处。

(一)被告人柏某乙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1、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潘某某假药湿寒筋骨丸20盒,价值240元;
2、2017年2月24日、4月8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姚某某(朱某某代买)假药草鹿骨丸5盒、10盒,共计价值180元;
3、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寇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10盒,价值145元;
4、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林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10盒,价值145元;
5、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某假药百痛消冬虫草蝮蛇胶囊10盒,价值120元;
6、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假药湿寒筋骨丸8盒,价值90元;
7、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田某某假药草鹿骨丸20盒,价值240元;
8、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销售给涂某某假药湿寒筋骨丹丸,价值58元;
9、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销售给杨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价值87元;
10、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4盒,价值58元;
11、2017年4月3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唐某某假药草鹿骨丸10盒,价值120元;
12、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吴某某假药草鹿骨丸共计12盒,价值144元;
13、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庄某某代买)假药阴阳舒筋丹共计10盒,价值145元;
14、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朱某某假药草鹿骨丸5盒,价值60元。
15、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销售给莫某某假药湿寒筋骨丹,价值60元;
16、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普某某假药草鹿骨丸10盒,价值120元;
17、2017年5月6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冯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10盒,价值145元;
18、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假药草鹿骨丸20盒,价值240元;
19、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1.88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吴某某假药草鹿骨丸10盒,价值118.8元;
20、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邹某某假药草鹿骨丸4盒,价值58元;
21、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段某某假药草鹿骨丸10盒,价值120元;
22、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程某某假药草鹿骨丸5盒,价值60元;
23、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温某某假药草鹿骨丸5盒,价值60元;
24、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airunmie”,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吕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4盒,价值58元。
25、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价值58元;
26、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邢某某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10,价值150元;
27、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销售给郑某某假药草鹿骨丸,价值60元;
28、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某假药草鹿骨丸10盒,价值120元;
29、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于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4盒,价值58元;
30、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孙某某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2盒,价值30元;
31、2016年9月1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成某某假药草鹿骨丸10盒,价值120元;

32、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付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共4盒、4盒,共计价值116元;
33、2016年9月2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药百痛停胶囊10盒,价值120元;
34、2016年9月3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彭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10盒,价值145元;
35、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费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1盒,价值14.5元;
36、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5盒,价值75元;
37、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销售给李某某假药百痛消冬虫草蝮蛇胶囊,价值290元;
38、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销售给周某某假药克痹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75元;
39、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销售给姚某某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30元;

40、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销售给刘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30元;
41、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以29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1盒,价值29元;
42、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先后两次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假药草鹿骨丸20盒,共计价值240元;
43、2017年4月4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销售给姚某某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30元;
44、2017年2月25日、4月23日、7月18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先后三次以12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饶某某假药草鹿骨丸30盒,共计价值360元;
45、2016年8月13日、12月1日、18日、2017年4月4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先后死次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共计40盒,共计价值675元;
46、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先后七次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共计31盒,共计价值551元;
47、2016年8月31日、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先后两次销售给边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共计价值580元;
48、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凯裕保健”,先后两次以14.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假药阴阳舒筋丹共计7盒,共计价值101.5元。
(二)被告人柏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1、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销售给某某假药八卦消痛丹胶囊,价值225元;
2、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假药筋痛舒胶囊10盒,价值150元;
3、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0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曹某某假药八卦消痛丹胶囊4盒,价值40元;
4、2016年5月6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施某某假药痛博士冬虫草全蝎胶囊1盒,价值15元;
5、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曾某某假药八卦消痛丹胶囊2盒,价值30元;
6、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先后两次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吕某某假药筋痛舒胶囊共计12盒,共计价值180元;
7、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隋某某假药筋痛舒胶囊5盒,价值75元;
8、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梁某某假药筋痛舒胶囊10盒,价值150元;
9、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梁某某假药筋痛舒胶囊5盒,价值75元;
10、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查某某(瞿某某代买)假药八卦消痛丹胶囊10盒,价值150元;
11、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肖某某假药八卦消痛丹胶囊5盒,价值75元;
12、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先后两次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付某某假药筋痛舒胶囊共计20盒,共计价值300元;
13、2016年9月9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先后三次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刘某某代买)假药筋痛舒胶囊共计17盒,共计价值255元;
14、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先后两次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林某某假药八卦消痛丹共计5盒,共计价值75元;
15、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先后两次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林某某假药八卦消痛丹共计20盒,共计价值300元;
16、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假药痛博士冬虫草蝮蛇胶囊5盒,价值75元;
17、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代某某假药八卦消痛丹5盒,价值75元;
18、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胡某某假药八卦消痛丹10盒,价值150元;
19、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销售给杜某某假药百痛消冬虫草蝮蛇胶囊,共计价值1870元;
20、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先后两次以1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曹某某假药筋痛舒胶囊共计15盒,共计价值225元;
21、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柏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k0419201305”,销售给张某某假药湿寒筋骨丹胶囊共计12盒,共计价值95元。
(三)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柏某乙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1、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万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60元;
2、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钟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75元;
3、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代某某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75元;
4、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文某某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15元;
5、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范某某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150元;
6、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李某某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30元;
7、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柏某乙,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高某某假药梁博士神方痛康胶囊,价值30元;
8、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先后三次销售给屈某某(陈某某代买)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共计价值225元;
9、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张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150元;
10、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赵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75元;
11、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黄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30元;
12、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陈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30元;
14、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海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150元;
15、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王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150元;
16、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先后两次销售给丁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共计价值165元;
17、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李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150元;
18、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张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75元;
19、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冯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75元;
20、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王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75元;
21、2017年2月3日、2017年3月11日、4月11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分三次销售给徐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90元;
22、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王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75元;
23、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销售给李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150元;
24、2016年3月2日、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先后二次销售给李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共计价值150元;
25、2017年3月1日、22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分三次销售给刘某某(刘某某代买)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价值225元;
26、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柏某丙、易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大脸猫之谜”,先后九次销售给隋某某假药冬虫草全蝎胶囊,共计价值82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乙、柏某丙、易某某、柏某甲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丙、柏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19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柏某乙、柏某丙、易某某、柏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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