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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上线庄家邓某某(另案处理)接单销售香港地下“六合彩”。期间被告人柏某某通过微信接单的方式接受码民雷某某、何某某、肖循明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再将码单通过微信发给上线庄家邓某某,双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被告人柏某某接受码民投注金额累计为351075元,从中获利约10万余元。

被告人柏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家中被现场查获。柏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到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码单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彭某某、雷某某、何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提取笔录;6.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香港地下“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竞猜赌博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柏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亦芬

检察官助理:向伟香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377857269)。

2.案卷材料六册(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内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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