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柏某甲,曾用名柏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兴城市人,现住兴城市**委**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绰号任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兴城市人,现住兴城市**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罚金4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赌博罪,以被告人柏某甲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柏某甲、任某甲在兴城市****胡同柏某甲家中开设赌局,并组织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某某某等人利用麻将和扑克牌进行赌博。二被告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5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柏某甲、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甲、任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杰
2019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柏某甲现羁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在兴城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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