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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甲、柏某乙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柏跃中,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寿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柏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寿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甲、柏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份的一天,柏某丙(另案处理)为向余某某索要欠款,伙同柏某丁(另案处理)、柏某甲、柏某乙至寿县西门外粮食局余某某承建的工地,先采用堵门的方式阻止工人进出,后强行将余某某工地断电,阻止工人施工,同时柏某丙组织柏某丁、柏跃中、柏某乙三人看守工地电闸,阻止工地恢复供电,导致余某某工地因断电而停工3天。(该工程业主为寿县粮食局,淮南市常青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并将该工程发包给常某某,常某某转包给余某某承建。)因柏某丙带人多次阻挠施工导致该工程无法如期完成,寿县粮食局多次催促工期,迫于工期压力,常某某与柏某丙协商由常某某出面为余某某欠款做担保并出具担保书,柏某丙才安排阻挠施工人员撤离工地。

2.2016年1月19日,因柏某丙与常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柏某丙伙同柏跃中于寿县正阳关枸杞小学内找到常某某,柏某丙、柏跃中对常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常某某受伤,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柏某甲、柏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丙为索要债务伙同柏某甲、柏某乙、柏某丁采用堵门、拉闸断电等方式阻止常某某承包的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甲、柏某乙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国彦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柏某甲、柏某乙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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