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柏雪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柏雪花,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住淮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柏雪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雪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柏雪花在淮安区****街的住宅内,利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由其本人担任牵头人,并制定会规,规定每个月5号为开标时间,经营的会种有100元、1000元、2000元、10000元和20000元,且规定每开标一次收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手续费。被告人柏雪花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其朋友、周围邻居及熟人宣传自己请会,传播其从事民间标会的信息,在与其不熟悉的社会公众经人介绍得知其从事民间标会的信息时,仍放任对方加入其经营的标会,同时,被告人柏雪花还多次向会员承诺自己所请的会有保障、利润高,以此取得会员信任。

经统计,被告人柏雪花共向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3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43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22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柏雪花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应会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柏雪花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雪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19年108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