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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乙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5时32分,被告人某某乙驾驶桂D****8号小型轿车在岑溪市岑城镇****小区车库出入口处碰撞到水泥墩,造成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某某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0.73mg/100ml。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某某乙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某某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  豪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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