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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某某乙,曾用名某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乡**街**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凌某某在靖西市新靖镇龙潭路幸福广场苏格酒吧2店前台与陈某某、陆某某发生口角之争进而发生打斗,黄某甲和凌某某、“依客”(身份待查)三人追打陈某某等人,因看到门口有人持钢管,黄某甲(另案处理)遂通过一个“新年快乐”的微信群召集群内黄某某等人到场助阵打架。此后闻讯赶来的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乙分别赶到酒吧门口聚集持戒助阵打斗,此时陈某某驾驶车辆搭乘陆某某欲准备离开,看到凌某某、黄某甲等人聚集在路边,陈某某、陆某某遂驾车靠近后持刀下车与凌某某、黄某甲等人相互斗殴。在打斗中,陆某某持刀将凌某某捅伤,陈某某在打斗中面部多处挫伤。此后陈某某、陆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某某乙为泄愤持刀肆意打砸陈某某停在现场的车辆,造成陈某某的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被砸坏。经靖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凌某某人体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人体受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砸小轿车的维修价格为36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乙的供述和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与黄某甲等人共同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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