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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6月3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某某乙驾驶桂M****8面包车搭乘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已去**街吃烧烤,行至**村口**幼儿园时遇见某某庚驾驶桂M****1号小轿车去接张某某,某某乙怀疑某某庚与其姑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不让某某庚进村,某某庚调转车头往**方向行驶,某某乙驾车紧跟其后,行至**镇**村拉查大湾时某某乙超车将某某庚的车拦下,逼问某某庚这么晚了来做什么?某某庚讲来接一个女的。某某乙逼某某庚下车跪在地上,用手打了某某庚脸几巴掌,期间某某庚分别打电话给江某某、岑某某说:自己被人围攻,快来解救。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已见某某乙打人便一同下车来制止,不让某某乙再打某某庚,某某庚乘机起身跳下路坎跑走。2019年5月6日,某某庚的尸体在南丹县**镇**村**屯与**屯交界处的山坡上被群众发现。经法医鉴定,某某庚符合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逸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乙羁现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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