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某某乙,人称“阿*”,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7月2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以来,被告人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靖西市**镇**村**屯内开设一摊赌场,以刮数玉米粒的方式进行赌博,雇请他人刮数玉米粒、收付赌资,还雇请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在通往赌场的村头和村尾看守巡逻,并提供对讲机进行通风报信,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2020年7月22日11时许,靖西市公安局新靖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多名参赌人员及赌资、赌具。同月23日,被告人某某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赵某丙、苏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图、现场照片、查获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犯罪后到自动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检察官助理:韦有利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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