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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小区**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岑溪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某某乙行至岑溪市马路镇善村村天桥廉租房路口附近的苏某某屋(****商店)旁边,发现苏某某屋二楼背面窗户没有上锁,便从此窗户爬入屋内,然后用铁棍撬开一楼大厅门锁,盗走一楼大厅烟柜里价值人民币八百余元的香烟68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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