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1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3日中午,被告人XX驾驶桂XXXX号多功能XXX由XXX月亮XX销售点装载5吨水泥往XXXX屯内行驶,当日11时20分行至XXX内村庄道路后,倒车进入南侧的空地卸车,在倒车过程中,车辆的左后轮碾压行走在周X家后门通道上的幼童岑XX,岑XX随后被送往巴马县XX医院抢救,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外交通事故。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45122712019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在本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无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大部分损失,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XX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 川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XX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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