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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公司、王兆平集资诈骗案)_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刑诉〔2019〕6号

被告单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平,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商务中心)四楼。

诉讼代表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91********,住扬州市汊河镇**小区**号。

被告人王兆平,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扬州市邗江区**号**小区**室,**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王兆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9月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王兆平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兆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25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7 月至2018 年5 月间,**甲公司以本公司及以**乙公司(以下两公司合称**甲公司)名义,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开展私募基金产品代持、新股网下申购等业务为名,并通过电影院影厅冠名、商业场所大屏广告、散发传单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年化收益率18%至30%的利息回报,吸纳社会资金552473449.06元,涉及投资人员1039名。被告人王兆平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股市及杠杆配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兑付投资款,截至案发,**甲公司未兑付本金金额272959059.45元。

案发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一批被告人王兆平使用涉案资金购买的财产及相关银行账户。具体如下:查封扬州**花园**苑**幢**室房产一套、扬州**路**号**花园小区**幢**室房产一套、扬州市**路**庄园**幢**室房产一套、扬州市**路302号**广场**幢**室房产一套、扬州**路**府**幢**室房产一套;扣押苏K7****劳斯莱斯牌汽车一辆、苏KY****的奔驰汽车一辆、苏K9****的艾力绅牌商务车一辆;冻结被告人王兆平控制的涉嫌银行账户40个,共涉及资金4742169元。

2018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兆平因在南京禄口机场被限制出境,电话询问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并约当晚在扬州市邗江区兴城西路泉庐茶室见面。当晚该局办案民警与被告人见面后,将其带至该局邗上派出所进一步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工商登记资料、涉案账户交易流水、投资合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甲、李某某、缪某某、高某某、蔡某甲、张某某、孙某甲、夏某某、汤某某、朱某某、蒋某乙、肖某某、蔡某乙、孙某乙、郭某某、刘某某、窦某某、陈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兆平及同案犯杨某某、吴某某、陈某乙、俞某某、顾某某、柏某某、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闵某某、吴某某、强某某、邓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王兆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股市配资,导致严重亏损,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兆平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仕廉、袁媛

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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