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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房地产、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8〕2号

被告单位营口东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080000410****7843,单位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建设**里1**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单位营口***东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594172****1123。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650504********152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进步里150**号1**。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通过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成立了营口市东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营口伊顿公寓楼盘项目。因资金紧张,在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孙某某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以单位及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不具有房产销售真实内容的购房合同作抵押,允诺给付高额利息,约定到期回购,向王某丁拆借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5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潜逃至外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丁 、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杜某某、张某甲、邹某某、郑某某、王某丙、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营口东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给付高额利息并签订不具有房产销售真实内容的购房合同作抵押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宁小浦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服刑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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