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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村民委员会、底某乙)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19〕510号

被告单位**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单位地址正定镇**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底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联系电话:1323014****

被告人底某乙,男,1966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街**,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1982年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于1988年9月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和妨害公务罪,于2003年1月2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底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底某乙召集本村村支两委会经过开会研究,在未向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于2010年11月9日与**公司签订协议,将位于**街集体土地42.235亩,以每亩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建商品住宅楼,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1825800元。

被告人底某乙于2018年10月8日到正定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协议书、付款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王、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底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欣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底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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