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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李某某、冯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现住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冯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现住公主岭市**镇**村**组**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四平市辽河垦区**镇**委**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三被告人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9日决定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冯某某通过广告电话联系,以400元价格购买一本B2型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信息为兰某某身份信息,照片为冯某某照片。而后,冯某某于2017年12月先后2次驾驶车牌照号吉C****9,挂车车牌号为吉CE858的大货车因违章在山东烟台和沈阳被当地警方处罚,接受处罚时冯某某出具了该伪造的驾驶证,以兰某某的名义接受了处罚。

2017年9月,李某某通过广告电话联系,以1500元价格购买一本A2型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信息为兰某某身份信息,照片为李某某照片。而后,李某某于2017年10月先后2次驾驶车牌照号为吉C****6,牌照号为吉CB598的绿色挂车因违章在长双公路和公长公路被当地交警部门处罚,在接受处罚时李某某出具了该伪造的驾驶证,以兰某某的名义接受了处罚。2018年1月,李某某驾驶车辆在内蒙科左中旗境内行驶,在接受当地警方检查出示该伪造的驾驶证件,被发现为伪造的证件,被当地警方罚款5000元。

2017年6、7月间,某某某通过广告电话联系,以2400元价格购买一本A2型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信息为兰某某身份信息,照片为某某某照片。而后,某某某于2017年10月至12月间先后5次驾驶车牌照号为吉C****1的大挂车因违章在福建省和山西省被当地交警部门处罚,某某某在接受处罚时出具了该伪造的驾驶证,以兰某某的名义接受了处罚。

上述三被告人人对兰某某驾驶车辆造成了影响,导致驾驶证件无法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2.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侦查过程、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执法信息公开告知书、罚没款专用收据等;3.证人兰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违章处罚现场执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冯某某、李某某买卖驾驶证,并予以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  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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