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3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乡**村**,住**,无业。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9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镇**村**号,住**,无业。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在**康(太原)公司打工,8月14日13时30分许,二被告人在**康(太原)公司**车间**楼鞋柜区,由于误开了员工刘某甲和刘某乙的鞋柜,乘机盗取刘某甲、刘某乙放在鞋柜内的苹果8PLUS(64G)、OPPO RENO(8+256G)手机各一部。二被告人离开现场后,每人分得一部手机。后被告人将分取得以500元销赃。现已退赔刘某甲人民币465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取得OPPO RENO手机追归刘某乙,2020年8月19日,刘某甲、刘某乙对二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两部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27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赃物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二千七百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剑芳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1.某某某联系方式:1793646****、李某某联系方式17535
16****。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