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驾驶辽H****6、辽H****挂号重型货车,沿熊万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盖州市九寨镇二道河村路段处时,因超车时未保证安全,将行人侯某某碾压,造成侯某某因车肇事导致严重的血气胸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阳
检察官助理:马晓彤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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