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66********,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住新疆自治区昌吉市滨湖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A轻型普通货车,在西安市临潼区北十字速八酒店门前与正在停靠的陕A****警制式警车相撞。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提取血液笔录;
5、血醇检验报告;
6、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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