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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86********,汉族,大专文化,住钦州市钦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30分,被告人某某某驾驶车牌为桂N****4的小型汽车途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子材西大街与文峰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发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某某某的静脉血液做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检测结果为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207•85mg/100ml。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翔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7727****,

保证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367777****。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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