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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39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4********,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酒后驾驶辽A****N号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至沈阳市和平区**街**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提取其血液样本。经辽宁**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辽宁**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莹
    孙春红

2018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0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394号

被告人仲勇,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402284130,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137号1-8-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仲勇酒后驾驶辽AD300N号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至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大街南一马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提取其血液样本。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仲勇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仲勇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勇,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莹

       孙春红

                                2018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仲勇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04058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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