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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城隍转盘出发前往城区,沿仙女大道行驶至大天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6.3毫克/100毫升。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9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现场抽血照片、现场图、现场呼气式测试单、驾驶证查询信息、送达回证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刘必刚证言;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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