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无户籍,现住贵州省台江县**镇**小区。因犯合同诈骗罪,2001年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6月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某某某冒用庹海林的身份信息在镇远县用假证书、文件冒充香港亚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投资人,某某某以此假身份取得贵州智能长寿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书后,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方式,骗取周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张湘文、陈某某工程合同保证金共计12.5万元。同时,以工程项目需要活动经费和办理工厂手续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张某乙、唐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梁某某、罗某某、张湘文人民币共计49.045万元。被告人某某某获得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吃喝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身份信息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杨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个人身份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承云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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