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镇**村**号, 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1时,被告人某某某为清理**镇**村委“前冲”岭的杂草杂柴,携带液化打火机来到“前冲”岭。2020年5月4日12时,某某某用液化打火机点燃杂草柴,以焚烧柴火的方式进行清理,在焚烧柴火的过程中造成失火,引发“前冲”岭森林火灾,烧毁他人种植在“前冲”岭上的按树、松树等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32亩。
案发后,某某某配合森林公安进行调查,2020年5月5日到钦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翔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849****;保证人廖某某,联系电话1378849****。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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