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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21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7********,初中文化,现住在吉林省抚松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街**小区**栋**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8月3日被抚松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21时许,在其位于抚松县**镇**小区**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金某某吸收毒品。

被告人某某某,于2018年7月14日晚,在其位于抚松县**镇**小区**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金某某吸收毒品。

被告人某某某,于2018年7月15日下午,在其位于抚松县**镇**小区**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郭某某吸收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张某某、郭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三)现场检测报告书;

(四)视频光盘;

(五)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强

2018年11月12日

附项: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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