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6〕56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平面模特,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室,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某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小区25-7号3-1-1室其家中容留贺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5年2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上述地址容留贺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上述地址容留贺某某、王某甲(在逃)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上述地址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上述地址容留刘某某、“小闯”(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上述地址容留王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上述地址容留王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立功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王艾冰
2016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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