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被告人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街**村**路其经营的**会馆内,容留孟某某、唐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娅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