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在盖州市**镇**村某某乙经营的卖店内,酒后无故持刀将被害人孙某甲、某某乙刺伤,造成孙某甲腹部及左前臂、某某乙左肘部受伤的后果。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腹壁穿透创并横结肠非全层破裂属于轻伤一级;左前臂两处皮肤创口属于轻微伤。某某乙左肘部损伤尺神经断裂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孙某乙、王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甲、某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阳
检察官助理:马晓彤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