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某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45********,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8年6月1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某某某因到北京非法上访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行政警告一次;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某某某因去北京府右街处非法上访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某某某多次去北京非访区被北京警方训诫一共23次,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多次在北京非访区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某某
宋某某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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