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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强制猥亵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辽宁省营口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楼**楼**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被告人某某某通过网上聊天与被害人赵某某相识,某某某称其能给人“看事”,告诉赵某某其身上有病,需要到某某某家里看病并收取30元费用。赵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6月5日9时许来到某某某租住的房子内。进到屋内后,某某某以“出马”看病为由,让赵某某躺在其家中的床上,脱去其穿的衣服,随后用手摸被害人赵某某的背部,胸部,臀部,并将手指插进到被害人赵某某的阴道内,某某某准备解开裤带,赵某某发现事情不对,用脚将某某某踹开,穿上衣服逃出其家中。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白塔公安分局电子数据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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