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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6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乡**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月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智、农加全律师,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某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已起诉)在未经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的同意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平果县黎明乡高桥村良布屯“斑鸠”坡内砍伐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种植的第一代桉树林木。由黄某某负责砍伐所得的木材销售,某某某、唐某某负责雇请、管理砍伐工人和运输司机,并进行量木收方工作。经鉴定,“斑鸠”坡被盗伐的树种为尾叶桉,面积为28.65亩,立木蓄积为336.6375立方米,木材出材量为276.0427立方米,价值173906.9元。

2、2004年,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与平果县海明林场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承包平果县海明林场亨利站6000亩林地经营种植速生丰产桉树林,海明林场提供林地,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在平果县同老乡亨利村朔勒屯、常忠屯营造速丰桉树林,所种植的桉树股份海明林场占25%,金桂公司占75%。由于各种原因,金桂公司实际种植桉树面积为2000多亩。

2010年-2012年砍伐第一代桉树后,金桂公司在朔勒屯抚育施肥二代桉树的时候仅仅抚育500多亩二代桉树林就被朔勒屯群众阻挠,无法进行抚育施肥,然后朔勒屯、常忠屯的群众就自己上山去抚育管理。

2016年9月,某某某伙同黄某某、零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到平果同老乡亨利村朔勒屯动员群众收取管理费之后同意砍伐桉树,经过商谈,黄某某、零某某、某某某三人交给朔勒屯群众19万元,砍伐朔勒屯地界桉树之后所获利益由黄某某、零某某、某某某等人分成。收取费用之后群众承诺不干涉采伐、护理等生产经营活动。

2017年3月,由周某某提供文书及印章样板,黄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变造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委托书》、《要求申请采伐林木的报告》,交给海明林场负责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7年9月30日,黄某某通过海明林场获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乐业籍、马山籍、云南籍以及亨利村本地的民工砍伐亨利站的二代桉树林,由零某某、某某某负责在伐区管理民工、督促装车、检尺砍伐所得桉原木、检查安全生产等工作,由零兆敏等人组织货车,将桉原木运到平果县四塘镇诚仁贤木材加工厂、隆安县东岳木业公司木材加工厂、平果县丰荣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出售,所得木材款汇入黄某某银行账户。之后某某某分得约22万元,零某某得到黄某某承诺砍伐第三代桉树林分成利润100万元之后,放弃二代桉树分成利润。

经鉴定,平果县同老乡亨利村朔勒屯山界内,被砍伐桉树林总面积为21.5307公顷(322.96亩),立木蓄积量为1951.81立方米、出材量为1577.33立方米。经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享利村朔勒屯被盗伐部分(出材量为1557.33立方米)的市场价格为10410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采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某某某对第一起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汉鹏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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