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7年3月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1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存储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悟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7年被告人某某甲在大悟县东新乡红石村养羊时,在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大悟县东新乡红石村卫生室内的两个铁皮档案柜和两套医用工作服盗走。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115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刑事照片一组;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购物发票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付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被盗物品价格鉴定评估意见书;7.勘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9月6日13时许,大悟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某某甲的住所**,发现卧室床对面的衣柜上有一支土铳。经湖北省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甲所持有的土铣是使用火药为发射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枪支刑事照片一组;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彭某某、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省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原联系电话:1527283****。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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