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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46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途经本市**镇**社区**街**号门口,见被害人潘某某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停放此处,欲盗走车内物品,被潘某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途经本市**镇**社区**路**街**号,见被害人秦某某的铃木牌小轿车停放此处,遂进车内盗走现金约5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款项。

三、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路**广场西门口,趁被害人王某某在货车后面卸货时,盗走车内现金325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被盗725元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其余款项未能起回。

2020年2月1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街上将被告人某某某抓获。到案后,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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